2023年温岭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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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11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3〕56号)精神,经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就我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法定责任,全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23年秋季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统一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教育局备案,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

(二)依法落实属地控辍保学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摸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底数,采取各种措施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含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二、严格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要求

(三)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公办和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招生,全市所有学校在台州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招生报名、审核工作,并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分阶段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第一阶段为民办学校、太平街道区域公办学校、温岭市九龙学校、温岭市九龙小学(含神童门校区)和温岭市实验学校录取;第二阶段为其他镇(街道)、开发区公办学校录取;第三阶段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录取和民办学校跨县市补招;第四阶段为全市所有公办民办学校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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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免试就近要求。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遵循“房户一致优先”及“相对就近”的原则,按批次先后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所有学校均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五)规范实施阳光编班。所有学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阳光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编班。

(六)严格管理学生学籍。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三、坚持公平原则,全面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七)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相关任务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5号)、《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台教办〔2021〕17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制定《2023年温岭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积极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排序”梯度提供入学服务,统筹资源,努力实现随迁子女新生在公办学校应入尽入。

(八)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的原则,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残疾儿童少年到校就读,要实现“全覆盖、零拒绝”目标。

(九)保障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明确各类优待对象,保障其子女入学。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负责资格审核。人才子女(以温人才领〔2022〕4号文件为依据)、上年度市民营企业纳税20强及工业企业20强员工子女(以温政办发〔2018〕36号文件为依据)、曙光匠才子女(以温人才领〔2022〕2号文件为依据)、“十佳新温岭人”子女、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高精尖荣誉工业企业员工子女(强工兴市优质企业专项试行一年),分别由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市经信局负责资格审核。以上各类对象由各部门在6月13日前统一提供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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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本市就学的,按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异地就学办法》明确的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坚持公开原则,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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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面实行“阳光招生”。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市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学校应通过招生系统或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招生计划、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入学咨询等招生工作信息。

(十一)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审核、录取等均在“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或“浙里办”手机APP中进行。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只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十二)优化“长幼随学”服务。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优化义务教育“长幼随学”人性化服务举措,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更好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址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民办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

五、严肃招生纪律,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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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市及镇(街道)、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市教育局制定温岭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太平街道区域公办学校、温岭市九龙学校、温岭市九龙小学(含神童门校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等招生办法(详见附件2至7),指导并督促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义务教育公民同招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镇(街道)区域内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招生办法报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学区户籍生信息核查、房产信息核查等工作。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机制。

(十五)严肃执纪问责。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切实规范招生行为。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市教育局将对有关人员严肃问责,全部清退违规招录的学生,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依规依纪处理。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学校要全面、细致解读招生政策,大力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办好家门口学校,努力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创造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未尽事项由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