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仙居县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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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11号)、《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3]56号)精神,经仙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特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城区公办和全县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本方案执行,其他乡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可按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招生办法

(一)入学对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初中一年级为小学应届在籍毕业生。

(二)学区范围。

1.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具体见下:

➤2023年仙居县小学学区范围

➤2023年仙居县初中学区范围

2.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为仙居县户籍的入学对象。非仙居县户籍的须符合:(1)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仙居县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2)房产类。指父母房产在仙居县的适龄儿童少年;(3)经商务工类。指父母在仙居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父母在仙居县缴纳社保满1年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另行发布。

对已发布户籍生入学红色预警的小学(仙居一小、安洲小学、实验小学、仙居四小、仙居七小),如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可适当增加班额,但不得突破45人/班。

(四)公办学校招生实行分批次录取。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分三类录取。

第一类,学校招收本人户籍、监护人户籍和房产都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二类,学校在第一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及监护人户籍都在学区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三类,学校在前二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在学区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前三类招生后,符合前三类户籍条件但由于户籍所在学校学额招满而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注:1.有效房产指父母(或本人)的住宅房产且所占份额50%以上。隔代房产要求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本户口本,且父母是独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可视作有效房产。如不是独生子女,须办理公证手续,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100%赠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

2.房产因政府统一征迁拆除且安置未完成的,过渡期内可视作有效房产,安置完成后,不再作为有效房产。

3.学区范围内原行政村村民子女(中途迁入除外),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本户口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可视作有效房产。

4.从2024年开始,户籍在学区范围内的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调整为分四类录取。

第一类学校招收本人户籍满一年(在2023年8月31日前迁入)、监护人户籍和房产都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二类学校在第一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满一年(在2023年8月31日前迁入)在学区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三类学校在前二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在2023年9月1日至报名日前迁入)、监护人户籍和房产都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四类学校在前三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在2023年9月1日至报名日前迁入)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2024年起登记在集体户、挂靠在亲友名下的户籍生,按照一批二类(户籍满一年)或一批四类(户籍未满一年)招生。

第二批:学校在第一批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采取积分制入学办法,积分达到72分及以上有报名资格。非仙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参加积分入学,其父母须在仙居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城区完小若有空余学额,也实行积分制入学。

已被城区积分制录取的入学对象,不得参加其他学校招生。未被城区积分制录取的入学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或参加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第二次报名。

第三批: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招生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五)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第一次报名和公办学校第一批报名同时进行,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则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则采取电脑摇号方式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如果直升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取摇号方式录取。

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不得参加其他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或参加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第二次报名,符合城区积分制入学条件的入学对象也可参加城区积分制入学报名。

(六)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含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华侨华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省内山海协作“飞地”创业人才子女等)需要统筹安置的,按相关文件执行。符合上述政策、《仙居县惠企优才入学办法(试行)》(见附件1)和“长幼随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须在7月7日前将相关的佐证材料报教育局教育科。

二、积分制计分办法

(一)积分对象

城区学区范围之外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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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分办法

积分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合法房产、经商年限、务工年限、学历四项指标,积分总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总分不封顶。

1.房产。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产且所占份额50%以上的,得基本分72分,从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之日开始计算,每增加一月加2分。有合法住宅房产但未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的,只得基本分。

其他说明:(1)小产权房。须提供房产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提供街道出具的“一户多宅”整治的相关依据(地面附着物回购发票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等)。

(2)隔代房产。要求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本户口本,如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是独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可计算积分。如不是独生子女,须办理公证手续,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100%赠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可计算积分。公证后的房产6年内不得重新公证给其他子女用作入学积分。

(3)多套房产的不累计计分。

2.经商年限。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实际连续经商,同时取得营业执照满1周年的(截止到报名日),按每月得2分计算。父母双方在不同地点,从事不同经营主体的,可累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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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经商要求实体经营,网店不纳入计分。

3.务工年限。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连续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除外)满1年的(截止到报名日),按每月得2分计算。父母双方可累计计分。

其他说明:

(1)行政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从在城区学区内工作之日起开始计分.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学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在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或医保等在本单位缴纳可计分.
(3)对于原企业地址在城区学区范围内,因县统一规划而搬迁到工业园区的,现企业职工在该企业搬迁前的务工年限可计算积分.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既有经商又有务工积分的,只能选择经商或务工一种计分。

4.学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按最高学历计分,全日制本科学历计24分,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学历计36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计48分。父母双方可累计计分。

对于房产、经商、务工有变更的,同一类别时间中断不超过6个月的,前后可累计计分;超过6个月的,前面部分不能计分。

三、报名批次类型及时间

1.第一批(本学区)、民办学校同步报名:6月27日至6月29日。

2.第二批(城区积分制)报名:7月8日至7月9日(第一批已取足,不再进行第二批报名,第一批未取足,则在第二批报名前一天向社会公布空余学额)。

3.民办学校县内补招报名:7月16日(第一次已取足,不再进行补招报名)。

4.政策生、公办学校本学区补报、乡镇积分制报名:7月18日。

5.第三批(随迁子女)、城区完小积分报名:7月20日。

四、报名办法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可通过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浙里办”手机APP、浙江政务服务网,具体网上报名办法见《仙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上报名流程》。

学校设立校内报名点,网上报名确实有困难的家长可到报名学校咨询或让学校帮忙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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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报名时,将各批次所需材料上传至报名系统。各批次类型所需材料如下:

1.第一批(本学区):户口本、不动产证(征迁户街道提供征迁户名册、原不动产证)

2.第二批(城区积分制):户口本、房产证明(房产计分)、营业执照(经商计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务工计分)、毕业证书(学历计分)、浙江省居住证(非仙居户籍)

3.民办学校:户口本、房产证明(非仙居户籍)、社保(非仙居户籍,缴纳社保1年以上)、浙江省居住证(非仙居户籍)

4.第三批(随迁子女):浙江省居住证、社保

5.乡镇积分制所需材料请咨询各乡镇招生学校

参加城区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的,可填报2所志愿学校,网上报名时,报名学校就是第一志愿学校。

五、资格审核

招生学校通过系统大数据比对。大数据不能比对的,到相关部门及实地对报名对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报名对象的报名资格,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公办学校第二批录取办法

录取实行志愿优先,积分从高到低取满为止。

公办学校积分制入学录取时,如出现并列分,则积分计算到日,从高到低录取。不能计算到日的,则先按取得房产时间、再按务工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均不能提供时间的佐证材料则采取抽签的方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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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录取结果

学校要对新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录取资格,空出名额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满为止。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要在8月31日前向新生发放纸质或电子入学通知书。

八、其他

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学校报县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不足龄儿童一律不得入学。

2.在入学报名之后迁入城区户籍的,城区学校不再安排入学,仍回原学区学校入学,下一学期视学区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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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入学。经评估认定需进行康复训练且不适宜入学的残疾儿童,要按程序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原则,压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4.继续推行“长幼随学”服务。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在符合招生基本条件以及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允许在居住地(需提供合法房产证明)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

5.在录取过程中若发现民办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教育局锁定,3年内不再使用。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1年内不得转学到本县其他学校。

6.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报名录取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学校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进行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利用民办学校托管公办学校之名搞变相“掐尖”、变通照顾、人籍分离、挂靠就读等违规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

7.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教育局将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超额招收的学生应予清退,对民办学校按超额招生数或空挂学籍数等(倍)量核减其下一年招生计划。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